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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塘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塘执字第8号麦丽华与佛山市三水区卢宝珍得力峰五金制品加工厂劳动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丽华,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得力峰五金制品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塘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麦丽华,女,汉族,1988年8月26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得力峰五金制品加工厂(个体户),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独树岗村委独树岗村榕树一巷*号。经营者蔡锦彬。关于麦丽华与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得力峰五金制品加工厂工资争议一案,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案终字(2014)109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仲裁裁决,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得力峰五金制品加工厂应向麦丽华支付15295元。仲裁裁决生效后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得力峰五金制品加工厂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权利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4200元。另,本案执行到位2307.54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退付。本院经向银行、国土、房产、车管等部门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塘执字第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华林代理审判员  黄志可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斯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