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大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于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大民初字第10号原告:于某,女,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钟某,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按原告提供的住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送达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审 判 长 于祥波代理审判员 俞纪全人民陪审员 刘述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