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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大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于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大民初字第10号原告:于某,女,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钟某,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按原告提供的住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送达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审 判 长  于祥波代理审判员  俞纪全人民陪审员  刘述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