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佳琪与崔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琪,崔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453号原告:李佳琪。法定代理人:何莹,(系原告母亲)。被告:崔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佳琪为与被告崔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