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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店支行与宋西文、包秀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店支行,宋西文,包秀英,包西峰,包汉勇,包培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00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店支行。代表人张强芳,行长。被执行人宋西文。被执行人包秀英,1956年11月29日。被执行人包西峰。被执行人包汉勇。被执行人包培训。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店支行与被执行人宋西文、包秀英、包西峰、包汉勇、包培训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蒙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398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73985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店支行与被执行人宋西文、包秀英、包西峰、包汉勇、包培训债权纠纷一案的(2015)蒙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相营审判员  于 雷审判员  戚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