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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宫友华与颍泉区临沂商城园区渡口居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友华,颍泉区临沂商城园区渡口居委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00537号原告:宫友华(曾用名宫有华),男,汉族,1940年3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刘润华,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振(实习),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颍泉区临沂商城园区渡口居委会,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许志光,该村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杜华,颍泉区临沂商城园区渡口居委会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友华诉被告颍泉区临沂商城园区渡口居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宫友华负担。审判员 王  甫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竟男(代)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53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