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长春与刘有利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春,刘有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73-1号申请人刘长春,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有利,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刘长春与被执行人刘有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有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有利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