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高金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金亮,张玉龙,张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2893号申请执行人高金亮,个体。被执行人张玉龙,个体。被执行人张秀梅,个体。本院执行申请人高金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玉龙、张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3804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弘执行员 张志勇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海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