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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高金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金亮,张玉龙,张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2893号申请执行人高金亮,个体。被执行人张玉龙,个体。被执行人张秀梅,个体。本院执行申请人高金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玉龙、张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3804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弘执行员 张志勇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海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