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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5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蒲家军与谢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518-1号申请执行人:蒲家军,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被执行人:谢兵,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怀远县粮食局城关粮站职工,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蒲家军与被执行人谢兵其他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兵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1997)怀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1997)怀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兴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