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5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蒲家军与谢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518-1号申请执行人:蒲家军,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被执行人:谢兵,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怀远县粮食局城关粮站职工,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蒲家军与被执行人谢兵其他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兵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1997)怀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1997)怀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兴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