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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军海与被告张家界楚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张俊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海,张俊辉,张家界楚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702号原告李军海,男,51岁。委托代理人熊群力,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辉,女,40岁。被告张家界楚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雅典家园。法定代表人覃儿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海与被告张家界楚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张俊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原告李军海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军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军海负担。审 判 员  龚君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