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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414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2年11月1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孙俊玲,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某某,男,生于1968年4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魏天泉审 判 员  李春雷人民陪审员  杨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杨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