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魏光忠与南充洪新砂石建材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光忠,南充洪新砂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光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洪新砂石建材有限公司。上诉人魏忠光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管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魏忠光称,与被上诉人南充洪新砂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新公司)的合作项目是采矿权合作,属于港口作业,作业中发生的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港口作业纠纷和不动产纠纷为专属管辖,不能约定管辖。原审法院以魏忠光与洪新公司对纠纷管辖有约定为由,驳回魏忠光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当。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洪新公司起诉魏忠光的事由,是魏忠光未按照协议足额支付合作金,因此本案为合同纠纷,不是不动产纠纷。我国港口法第三条规定,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砂石采矿区域不符合此规定要求,不是港口,采挖砂石自然不是港口作业。原审法院认定魏忠光与洪新公司对纠纷管辖的约定有效,裁定驳回魏忠光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正确,魏忠光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何华轩审判员  秦学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