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与贾文锁、倪秀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贾文锁,倪秀枝,宋宪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25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魏希勇,行长。委托代理人:车春华,刘勇。被告:贾文锁,农民。被告:倪秀枝,农民。被告:宋宪春,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诉被告贾文锁、倪秀枝、宋宪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贾文锁、倪秀枝、宋宪春名下的银行存款51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贾文锁、倪秀枝、宋宪春名下的银行存款51000元。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迎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