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高纪宏与靖江市华业特钢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纪宏,靖江市华业特钢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255号原告高纪宏。委托代理人沈建国,靖江市江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靖江市华业特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东兴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茂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纪宏与被告靖江市华业特钢制造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纪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叶海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