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7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窦桂芝与崔晓玲,崔明普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桂芝,崔晓铃,崔明普,崔晓霞,崔颖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646号原告窦桂芝,女,。被告崔晓铃,女。被告崔明普,男。被告崔晓霞,女。被告崔颖,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桂芝诉被告崔晓铃、崔明普、崔晓霞、崔颖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窦桂芝于2015年5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窦桂芝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桂芝撤回对被告崔晓铃、崔明普、崔晓霞、崔颖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窦桂芝承担。审判员 周中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