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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严巧枝与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巧枝,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成郫行初字第29号原告严巧枝,女,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林湘,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罗三川,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翔,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严巧枝与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其他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成行初字第68号行政裁定书,将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严巧枝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严巧枝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巧枝负担。审 判 长  覃永春审 判 员  赵 波人民陪审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