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江少富与江门市美惠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少富,江门市美惠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匡光伟,杨涵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356号原告:江少富,男,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江门市美惠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江少富。第三人:匡光伟,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1890。第三人:杨涵,女,壮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0361。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少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江少富负担。审判员 肖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燕萍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