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某与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483号原告:周某,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石某甲,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周某诉被告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连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石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某诉称:其与石某甲1998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其向全椒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其与石某甲草率结婚,经常为家庭琐事吵嘴。2013年年底,其带女儿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其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到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婚后购房财产及田中栽树款;3、婚生女石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石某丙由被告抚养;4、娘家购房借款如数返还。石某甲辩称:三年前其做心脏换膜手术,花费10多万元。后因经济不好,产生矛盾。周某诉称不是事实,周某经常出去玩、赌钱,为了两个小孩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周某与石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领证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石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石某丙。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11年1月石某甲患有心脏病,进行手术治疗,现已不能从事体力劳动,收入较少。近年来由于经济困难及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周某于2014年4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石某甲离婚。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全民一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周某于2015年3月又起诉到院要求与石某甲离婚。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周某与石某甲于××××年××月领证结婚,并育有两子女,结婚多年夫妻感情较好。近几年,由于石某甲因心脏病手术,身体健康状况较差,不能从事体力劳动,收入减少,家庭外债较多而产生矛盾。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虽未在一起生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本院考虑到石某甲要求和好的诚意,及子女成长教育,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弘扬中华民族夫妻不离不弃传统美德,本院对周某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石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连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济附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