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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程建军与范多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军,范多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358号原告:程建军,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范秀秀,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多标,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小学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建军诉被告范多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蕴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