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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洋民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潘新亚与金正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新亚,金正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洋民初字第1124号原告潘新亚。被告金正博。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新亚诉被告金正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新亚撤回对被告金正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潘新亚负担。审 判 长  周小买代理审判员  朱雍忌人民陪审员  朱从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莫一乐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