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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陈一良与庄新伟、王乃强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一良,庄新伟,王乃强,山东文山建材有限公司,沂水奇强太阳能厂,袁强,临沂市生力源食品有限公司,王璐璐,王志学,山东明富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559号原告陈一良。被告庄新伟。被告王乃强。被告山东文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道托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乃强,总经理。被告沂水奇强太阳能厂,住所地沂水县龙家圈镇张路前马荒段。法定代表人袁强,总经理。被告袁强。被告临沂市生力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长安北路。法定代表人王璐璐,总经理。被告王璐璐。被告王志学,成年。被告山东明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黄山铺镇兖石路42号。法定代表人庄新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2947号原告陈一良与被告庄新伟、王乃强、山东文山建材有限公司、沂水奇强太阳能厂、袁强、临沂市生力源食品有限公司、王璐璐、王志学、山东明富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庄新伟、王乃强、山东文山建材有限公司、沂水奇强太阳能厂、袁强、临沂市生力源食品有限公司、王璐璐、王志学、山东明富食品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运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