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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何申青与孙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申青,孙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201号原告:何申青。被告:孙国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申青诉被告孙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申青以双方拟通过庭外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申青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申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申青负担。审 判 员  谢 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卢震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