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鹤群与湖南玛扣文化艺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湖南玛扣文化艺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57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湖南玛扣文化艺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芙劳人仲案字(2015)第37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玛扣文化艺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收入1850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