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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厐世成与刘桂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02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厐世成,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樊万明,天津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桂超。委托代理人孙庆,天津金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厐世成因与被上诉人刘桂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5)静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厐世成以“愿与刘桂超另行解决双方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厐世成以“愿与刘桂超另行解决双方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厐世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上诉人厐世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捷代理审判员  魏晓川代理审判员  张振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兴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