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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法执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赤峰海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宏晟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海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宏晟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1460号申请人:赤峰海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宏晟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红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宏晟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宏晟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宏晟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宏晟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宏晟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茳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