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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与陈显贵、王晓利、陈显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唐良均,陈显富,夏能武,宋国仙,陈显贵,夏高东,王晓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住所地:都江堰市。负责人宋康全,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鲁伟俊,系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龙传本,系该行法律顾问。被告唐良均。被告陈显富。被告夏能武。被告宋国仙。被告陈显贵。被告夏高东。被告王晓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与被告唐良均、陈显富、夏能武、宋国仙、陈显贵、夏高东王晓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益西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