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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蒋作家与蒋作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作家,蒋作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蒋作家。被执行人蒋作心。本院在执行蒋作家申请执行蒋作心关于故意伤害一案中,全州县人民法院(2013)全刑初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的民事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全州县人民法院(2013)全刑初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内容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苏 文审判员 :卢志平审判员 : 尹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胜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