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靖与被告李良贵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靖,李良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星民二初字第56号原告陈靖。委托代理人曹小军,星子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良贵。原告陈靖诉被告李良贵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良贵经我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靖诉称: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标准计算自2013年3月9日起至还清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李良贵未提供答辩。原告陈靖提供《借条》(2013-9-3)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被告李良贵未质证,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校友。2013年9月3日,被告以女儿上大学需要学费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书面注明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未约定借款期限。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持条催讨无果遂诉至我院。本院认为:原告陈靖与被告李良贵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李良贵作为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在《借条》上约定利率不应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良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靖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自2013年9月4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李良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长 吴水林审判员 范 婷审判员 黄 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