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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与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法定代表人:刘雄,局长。被执行人: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政,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与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3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周高尚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