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与刘少康、李厚香申请保全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69号申请人: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法定代表人:朱远伦,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萍,该行职员。被申请人:刘少康。被申请人:李厚香。二被申请人系夫妻。申请人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因与被申请人刘少康、李厚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少康、李厚香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者等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已用产权证:公房字第××号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信用合作社位于斗湖堤镇长江路5层楼的房屋向本院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少康、李厚香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等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斗湖堤信用合作社,产权证公房字第××号,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长江路5层楼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屈新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阳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