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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行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陈学中、高运华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学中,高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行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玉清,任局长所在地:桐柏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陈学中,男,1979年8月9日生。被执行人高运华,女,1981年9月9日生。本院依据桐柏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人口征决字(2014)04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陈学中、高运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陈学中、高运华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员 马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