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翠屏民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利刚等诉被告苟思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利刚,唐子尧,苟思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保字第245-1号原告:杨利刚,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唐子尧,女,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苟思潮,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刚、唐子尧诉被告苟思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利刚、唐子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苟思潮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东街88号房屋价值87万元部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利刚、唐子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该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苟思潮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东街88号房屋价值87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