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利刚等诉被告苟思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利刚,唐子尧,苟思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保字第245-1号原告:杨利刚,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唐子尧,女,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苟思潮,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刚、唐子尧诉被告苟思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利刚、唐子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苟思潮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东街88号房屋价值87万元部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利刚、唐子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该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苟思潮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东街88号房屋价值87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