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青岛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世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世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平定路25号。法定代表人吕思久,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世敏。申请执行人青岛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世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朱晓菲审判员 荆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顺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