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763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黄某。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爱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双方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时有争吵。2014年8月1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4月7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均分;婚生子陈某乙(已成年)随原告一起生活,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被告黄某辩称,原告的陈述不是事实,夫妻感情尚好,夫妻间没有实质性的矛盾,双方矛盾主要因赡养老人问题,小孩业已成年,尚未成家,故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1993农历12月23日举行结婚仪式,于××××年8月28日领取结婚证,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经法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4月7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原被告在调解过程中各执一词,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结婚证、(2014)启开民初字第01794号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婚前及婚后感情一度尚可,婚姻基础相对较为稳固,孩子也已成年。原、原告方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实质性矛盾,本院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夫妻关系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能支持。原、被告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夫妻关系是能够获得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黄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审判员 曹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