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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商初字第05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蔡友琴与启东市星星紫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友琴,启东市星星紫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538-2号原告蔡友琴。被告启东市星星紫菜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天汾镇六斧头村。法定代表人崔海洪。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友琴与被告启东市星星紫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友琴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友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友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友琴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露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