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672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大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居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田 青人民陪审员 赵天虎人民陪审员 黄冬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