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刑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占杰强制猥亵妇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占杰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酒刑执字第68号罪犯王占杰,男,汉族,生于1990年7月28日,甘肃省高台县人,现在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以(2012)酒肃法刑初字第0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占杰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0日交付执行。2015年4月15日执行机关酒泉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政治考试121分,技术考试成绩合格。在后整管区担任内留罪犯夜间互监员岗位上,能够做好同犯的盯夹和陪护工作,对罪犯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能够及时制止和反映值班民警。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共计记功2次、记表扬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占杰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占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六日(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妍审 判 员 黄玉杰人民陪审员 陈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国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