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姜建波与被告吕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建波,吕广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741号原告姜建波,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吕广新,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建波与被告吕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琳娜--2----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