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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姜建波与被告吕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建波,吕广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741号原告姜建波,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吕广新,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建波与被告吕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琳娜--2----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