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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孙某甲、孙某乙等与王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申请执行人孙某乙。申请执行人孙某丙。被执行人王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与被执行人王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监二抗再终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协助申请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办理登记在被继承人孙克敏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石牌岭路特8号14栋一单元4层1室房屋的共同所有权证,其中,申请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丙各享有16.66%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孙某乙享有16.68%所有权,被执行人王某享有50%所有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67元。但被执行人王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继承人孙克敏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石牌岭路特8号14栋一单元4层1室房屋(权证号:市20080095**)由申请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及被执行人王某共同所有,其中,申请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丙各享有16.66%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孙某乙享有16.68%所有权,被执行人王某享有50%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光明审判员  李保勤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