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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皮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52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皮华,农民。2005年12月13日因吸毒被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2008年5月28日因吸毒被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5年1月8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包剑宇,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皮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皮华及其辩护人包剑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被告人皮华在临海市市一医院戒毒门诊一楼至二楼楼梯处,以330元价格将0.5克许海洛因卖给林某。2015年1月6日上午,被告人皮华在临海市崇和路与广场路交界处,以1300元价格将2克许海洛因卖给林某。2015年1月7日上午,被告人皮华在临海市崇和门广场东北角雕塑附近,以1300元价格将2克许海洛因卖给林某。2015年1月8日,被告人皮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皮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预收款票据、银行帐户历史明细清单、户籍证明、通话清单,证人韦某、林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皮华的供述,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皮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皮华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皮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屈 峰人民陪审员  陈友坤人民陪审员  许宏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