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531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薛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赵某某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