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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531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薛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赵某某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