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勃执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远雄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九华炭素制品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远雄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乌海市九华炭素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勃执字第00748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远雄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义,董事长。被执行人乌海市九华炭素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淑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远雄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乌海市九华炭素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乌海市九华炭素制品有限公司停产,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查,该公司所有财产都在银行及债权人处设立抵押,本院已受理多起该公司为被告的案件,依法由轮候查封了其财产,现执行期限将至,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乌勃商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建军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赵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嘉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