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江伶聪与安徽省滁州晔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伶聪,安徽省滁州晔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姜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39号原告:江伶聪,个体。委托代理人:叶泥,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滁州晔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湖山庄5栋一层03室。法定代表人:江忠祥。被告:姜丽。原告江伶聪与被告安徽省滁州晔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江伶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伶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4元,减半收取12552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董乃康代理审判员 董凡睿人民陪审员 周经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