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8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安乐与耿建国、耿广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乐,耿广政,耿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863-1号申请执行人陈安乐。被执行人耿广政。被执行人耿建国。申请执行人陈安乐与被执行人耿广政、耿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02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耿建国有一辆小型轿车(车号皖A×××××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耿建国所有的一辆小型轿车(皖AXX**)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