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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济南华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山东锦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华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66号银座晶都国际广场2-3208室。法定代表人:朱正,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锦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长江路与青岛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俞兵,董事长。本院(2015)曹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锦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锦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曹县长江路与青岛路交汇处有楼盘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锦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曹县长江路与青岛路交汇处房产一处。二、被执行人山东锦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秀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战德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