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2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垂杰与彭勇,重庆市龙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垂杰,彭勇,重庆市龙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邱成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754号原告刘垂杰,男,1965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罗禄兵,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勇,男,1967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市龙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京华小区A栋19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0033-4。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3499-5。被告邱成全,男,1975年4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开发区金兰街2号阳光雅苑1幢3-6(写字楼),组织机构代码76887412-7。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垂杰与被告彭勇、重庆市龙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邱成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垂杰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垂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垂杰负担。审判员 石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航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