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开民初字第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殷学超与吴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学超,吴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496号原告殷学超。被告吴建军。委托代理人吴绍仪。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学超诉被告吴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建军的行为涉嫌犯罪,已经被泗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殷学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00元,退还原告殷学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戴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