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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裕民二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与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缪德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缪德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二初字第342号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贾村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李金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路50号。法定代表人:吴秀军,该公司经理。被告:缪德宝。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缪德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0元,减半收取3960元,由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