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北部新区西域货运部与苏广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北部新区西域货运部,组织机构代码:L3483741-8,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111号华荣货运市场S115号。经营者:苏东,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53201196407161016,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出口加工区6路宏远盛停车产西域物流。被告:苏广潮,身份证号码码:620402198705072714,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北部新区西域货运部与被告苏广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部新区西域货运部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部新区西域货运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部新区西域货运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26元,减半收取91.63元(原告北部新区西域货运部已预交),由原告北部新区西域货运部负担。审判员 叶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米热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