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汪敏坡与潘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敏坡,潘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568号原告汪敏坡,男,1946年9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阴殿卿、张剑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四,男,43岁,汉族。本院在原告汪敏坡诉被告潘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敏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先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