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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二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汪敏坡与潘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敏坡,潘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568号原告汪敏坡,男,1946年9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阴殿卿、张剑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四,男,43岁,汉族。本院在原告汪敏坡诉被告潘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敏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先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