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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0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李齐山、张三八等与查贵保、周顺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齐山,张三八,晋傲奇,查贵保,周顺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304-1号原告:李齐山。原告:张三八。原告:晋傲奇。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建中,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贵保。委托代理人:李震,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顺奇。本院受理原告李齐山、张三八、晋傲奇诉被告周顺奇、查贵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被告查贵保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查贵保居住在芜湖市,周顺奇居住在江苏省宜兴市,二人均不居住在宣城市,且案件涉及金额较大,本案应移送至被告查贵保居住地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三原告要求确认两被告于2014年3月16日签订的《公司整体转让协议》无效,该协议的履行地在宣城市,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查贵保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员沈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恭芸